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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安环能: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总则 - 规则旨在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所持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以及融资融券交易中信用账户内的股份 [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1] 交易禁止及交易限制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离职后半年内、公司或个人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等情形下,股份不得转让 [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但持有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3] - 可转让股份数量以上一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股份为基数计算,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 [3] - 因公司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3] - 因离婚分割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各自持股总数的25% [4] - 当年未转让股份计入年末持股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4] -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季度报告等公告前5日内、重大事件发生至披露日等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4] - 离职后6个月内、公司或个人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等情形下,不得减持股份 [4] - 禁止融券卖出公司股份或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 [5] 买卖申报及信息披露 - 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证券账户等 [5] - 个人信息变化或离任时,需在2个交易日内更新申报 [5] - 持股发生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包括变动前持股数量、变动日期、数量、价格及变动后持股数量 [6] - 买卖股份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个人信息及持股数据,并每季度检查披露情况 [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保证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严禁将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 [6]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转让股份的,需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包括减持数量、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7]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完成的,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股份被强制执行时,需在收到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7] - 减持期间公司披露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需立即披露减持进展并说明是否相关 [8] 违规责任 - 违反《证券法》规定在6个月内买卖股份的,收益归公司所有,由董事会负责收回 [8] - 公司可依据行政奖惩、纪律处分等追究责任,情节严重可建议撤换,造成损失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9] - 公司需将违规行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报告 [9] 附则 - 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9] - 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制定和修改 [9] - 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