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包装: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背景 - 方达律师事务所作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1] - 法律意见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等中国境内法律法规 [2] - 法律意见基于对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文件等材料的审阅 [2] 注销批准与授权 - 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在特定情况下办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 [4] - 董事会审议通过注销921万份股票期权的议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同意提交董事会 [5] - 注销原因系第三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 符合相关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 [5][6] 注销具体情况 - 第三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包括2024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23% 扣非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6.3%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95.5% [7] - 公司2024年实际业绩未达到上述考核目标 导致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7] - 本次注销涉及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未行权股票期权 合计921万份 [5][7] 法律结论 - 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必要批准和授权 符合相关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 [6][8] - 注销原因和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依法办理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