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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环药业: 联环药业关于增加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暨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增加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 公司决定增加《证券时报》为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扩大信息披露覆盖面 [1] - 增加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包括《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 取消监事会及职能转移 - 公司根据新《公司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取消监事会设置,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2] - 取消监事会事项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 - 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第九届监事会及监事将继续履行监督职能 [2]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 删除"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相关表述,分别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3] - 增加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的表述 [3] - 对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3] 法定代表人条款修订 - 明确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应在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 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3] -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 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 党组织建设条款 - 公司设立党委和纪委,党委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2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 [7] - 纪委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7] -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7] - 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8] 党委职权范围 - 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包括发展战略、重大资产交易、改制重组等事项 [10] - 党委研究讨论是经理层、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10] - 党委通过会前沟通、会上表达、会后报告等方式参与决策 [11][12] 财务资助条款修订 -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员工持股计划除外 [12] - 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按授权决议,可提供财务资助但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12] - 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1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收益归公司所有 [14]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等文件 [15]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15] - 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18] - 不得强令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18] - 应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18] 股东会职权修订 - 股东会职权删除与监事相关的条款,增加对审计委员会职能的表述 [20]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21] 对外担保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 [22]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 [22]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 [22] 临时股东会召集 - 审计委员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23]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在10日内未反馈的,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24] 董事选举规则 -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28] - 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28] - 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30] 董事任职资格 - 明确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未逾5年等 [36] -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36] - 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无效,任职期间出现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36] 董事义务与责任 - 董事应当遵守忠实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38] -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 [38] -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非法收入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