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修订章程,多项条款调整引关注

公司基本信息与权益保护调整 - 公司章程修订增加"职工"作为权益保护主体 体现对职工权益的重视 [2] - 公司注册资本由686,211,103元调整为699,978,960元 反映公司规模变化 [2] 股份发行与管理变化 - 股份发行原则表述由"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改为"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3] - 已发行股份数从686,211,103股调整为699,978,960股 均为普通股 [3] - 新增禁止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垫资"财务资助的规定 [3] - 明确违反财务资助规定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承担赔偿责任 [3] 股东与股东会条款修订 - 原章程中"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4] - 新增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情形 包括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等情况 [4] - 明确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条款 [4] - 增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质押转让股票的相关规定 要求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经营稳定 [4] 董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责完善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人 设董事长1人并可设副董事长 [5] - 新增独立董事章节 详细规定任职条件 职责和特别职权 [5] - 独立董事需每年进行独立性自查 董事会需每年评估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并出具专项意见 [5] - 独立董事拥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特别职权 [5] 高级管理人员与财务制度规定 - 明确禁止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外其他职务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6] - 财务报告披露时间调整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 半年度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 [6] 章程修订总体情况 - 章程修订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1] - 修订涉及组织架构 股份管理 股东权益等多个重要方面 [1] - 修订旨在适应公司发展需求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保护股东和相关方合法权益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