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督促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 依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以及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监管规定内容 [1][2] - 要求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规避义务或误导投资者 [1] 暂缓与豁免披露适用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事项可依法豁免披露 [2] - 禁止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包括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 新闻发布或接受采访 [2]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且符合特定情形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或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需及时披露 [3] -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 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3] 内部管理与登记要求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审慎确定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范围原则上与上市时保持一致 [2] - 适用于公司及全资 控股子公司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登记豁免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还需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可能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4] - 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4] 内部审核程序与执行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工作部门 [4] - 发生暂缓或豁免事项时 业务部门或子公司需填写登记审批表并附资料及保密承诺 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入档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 [4] - 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4] - 暂缓或豁免申请未获审核通过或审批时 需按监管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5] 制度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监管规定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按后者执行并及时修订制度 [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修改和解释 [5]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5]
福斯特: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