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控制担保风险 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财务安全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等[1] - 对外担保涵盖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两者担保额之和[1] -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担保需履行审议程序后披露 向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担保视同公司担保 按本制度执行[1] 对外担保基本原则 -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有权机构批准 可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 票据贴现 融资租赁等融资提供担保[2] - 担保遵循合法 审慎 互利 安全 平等 自愿 公平 诚信原则 严格控制风险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强令公司担保[2] - 担保对象需具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 包括互保单位 有重要业务关系单位或控股子公司 特殊情况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2] - 所有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法定程序审议批准 否则不得擅自签订担保合同[2] -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 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或相互担保[3] 对外担保程序 - 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统一受理 被担保人需提前10日提交书面申请 含基本情况 财务状况 主债务说明 担保类型及期限等[3] - 申请需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最近经审计财务报表 主债务合同 担保合同文本等资料[3][4] - 财务部门会同法务调查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和信誉 董事会或股东会需审议分析其财务 运营 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4] - 董事会需关注担保合规性 合理性 被担保人偿债能力及反担保措施有效性 对控股参股公司担保需重点审查其他股东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4] - 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作为决策依据[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5] - 特定情形需股东会审批 包括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 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等[5] - 除股东会审批情形外 其他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担保符合条件可豁免股东会审议[6] - 董事会审批需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关联董事回避 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时提交股东会 股东会审批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6] - 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时 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担保总额超总资产30%后任何担保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 -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方需有实际承担能力和可执行性 为控股股东等担保时对方必须提供反担保[7] - 为控股参股公司担保时 其他股东原则上需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 否则董事会需披露原因并说明风险可控性[7] - 对控股子公司经常性担保可按资产负债率分类预计年度新增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实际发生时需及时披露且余额不超额度[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需参照担保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8] - 董事会秘书需记录会议讨论和表决情况 担保事项需依法及时披露 包括决议内容 担保总额等 并披露被担保人未履约或破产等情形[8] - 独立董事需对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 并在年度报告中专项说明担保情况[9] 担保风险控制 - 对外担保需遵循风险控制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责任限额[9] - 所有担保需订立书面合同 妥善保管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9] - 财务部门和融资部门为日常管理部门 需建立分户台账 持续关注被担保人情况 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并定期报告[10] - 日常管理部门需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资料 定期核对 关注担保时效和期限 发现异常合同及时报告[11] - 担保债务到期后需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11] - 被担保人未履约或出现破产等情形时 财务部门需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披露[11] - 担保展期或主合同变更需作为新担保重新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11] - 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需在首个工作日内报告 必要时协助处理[12]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需向债务人追偿并披露追偿情况[12] 违规责任与制度执行 - 董事 总经理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需追究责任 董事需对违规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2] - 审批决策或管理人员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造成损失需视情况追究责任[12]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需在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2]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抵触时需立即修订并报股东会审议[13]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3]
双杰电气: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