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 保障资金安全及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向不特定或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含股票、可转换债券等)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1] -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1]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要求 - 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明确专户管理要求[2] - 协议需包含专户账号、对应项目、存放金额及期限 以及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的通知义务[2] - 商业银行需每月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可随时查询专户资料[2] - 若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 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2] - 协议签订后需及时公告主要内容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时需共同签署协议[3]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仅限用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募投项目 变更需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披义务[3] - 董事会负责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项目实施 确保使用公开透明[3] - 公司需建立完善的资金存储、使用、变更及监督制度 明确分级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3] - 资金需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6] - 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变相改变用途 需防止资金被关联方占用或挪用[6] 募集资金存储规定 - 公司需在合格商业银行开立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5] - 多次融资需独立设置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5] - 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于其他账户 也不得将其他资金存入专户[5] 募投项目管理和变更 - 项目需按承诺进度实施 因客观因素导致进度延迟需公开披露原因[7]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一年、超期且投入不足50%等情形时 需重新检查项目可行性[7] - 特定事项如置换自筹资金、现金管理、补充流动资金等需董事会审议且保荐机构同意[7] - 变更用途、实施地点、计划进度及使用节余资金需董事会审议 达到标准时还需股东会批准[8]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程序 超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8] 闲置资金运用规范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且流动性好[9] - 使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限于主营业务 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10] - 超募资金使用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单次金额超5000万元且超超募总额10%需股东会批准[11] - 超募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或永久补流时 每12个月累计不得超超募总额30%[12] 监督和报告机制 - 内部审计部门需每季度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5] - 董事会需每半年全面核查项目进展 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15] - 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时 董事会需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16]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17]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8] 附则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8]
双杰电气: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