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全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保护投资者权益 [1][2][3] - 信息披露涵盖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明确披露内容 时限及程序要求 [5][6][9][10] - 建立信息披露责任体系 董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 [14][15][28] - 强调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禁止内幕交易和选择性披露 违规需承担相应责任 [3][29][30]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 信息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泄露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14] - 董事高管需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3] - 信息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 信息披露内容 定期报告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 -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 季度报告在第3个月 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 [5]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6] - 董事高管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审计委员会需对财务信息进行审核 [6] - 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时需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7] 临时报告 - 发生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需立即披露 [9] - 重大事件包括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股东权益为负值 主要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等 [9][10] - 公司需在董事会形成决议 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董事高管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时需及时披露 [1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 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统一管理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 [14][28] - 证券管理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履行职责 [15] - 公司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为信息披露协办单位 各部门负责人 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15][16] - 董事高管需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16] 重大信息的报告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在知悉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 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签署协议时等时间点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21] - 需确保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提供协议书 董事会决议 批文 财务报表 评估报告等文件 [21]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 定期报告由总裁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23] - 临时报告涉及董事会 股东会会议决议的由董事会秘书编制 董事长签发 董事会秘书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告 [25] -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涉及重大事件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临时报告 [26] - 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时需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26] 信息披露方式 - 公司选择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27] - 不得通过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8]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证券交易所 供公众查阅 [28] 保密措施 - 各部门报送的资料信息在未披露前应妥善保管 不得对外泄露 重大内幕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保管 [29] - 董事会需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董事高管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29] - 公司有关部门在与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需知会中介机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29] 法律责任 - 董事高管需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30] - 由于相关当事人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需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 并可提出赔偿要求 [30] - 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他人造成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海正药业: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