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燃气拟每年最高用10亿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额度审批 -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于2025年8月22日审议通过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1] - 现金管理额度为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资金来源为闲置自有资金且不包含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 [1] - 授权有效期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内 实施方式由总经理负责决策及产品选择 [1] 现金管理产品要求 - 资金拟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性低且保本的产品 且不得用于质押 [1] - 需选择信誉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 遵守审慎投资原则 [2] -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审计 [2] 信息披露与程序合规 -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管理产品的办理及损益情况 若单笔或累计收益达到披露标准将及时公告 [1] - 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已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4] - 具体决议文件可查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 现金管理影响分析 - 现金管理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实施 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和整体收益 [3] - 通过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降低财务成本 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3] - 该举措旨在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投资回报 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