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1] - 所持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若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还包括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1] 禁止买卖或限制买卖股票的规定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2]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承诺不转让期限内等情形下不得转让股份 [2] -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季度报告和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等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3] - 公司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时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3] - 以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计算基数 [4] - 因公司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4] -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股份计入年末所持股份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4] - 应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4] - 上述规定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4] 信息申报与披露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股份数据和信息 统一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买卖披露情况 [5]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包括拟减持数量、来源、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等 [5]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未实施或未实施完毕的应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5] - 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 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5] - 因离婚导致所持股份减少的 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持续共同遵守有关规定 [6] - 应在规定时间或期间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身份信息 包括公司首发上市时、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个人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等 [6] -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对转让股份做出附加限制性条件的 应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申请将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7] -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可委托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7] - 因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等导致所持股份发生变动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由公司公告 包括变动前持股数量、变动日期、数量、价格、变动后持股数量等 [7] - 出现短线交易情况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收益计算方法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8] - 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相关规定时应按照要求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8] 责任与处罚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违反制度规定的 董事会秘书将及时报告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9] - 公司将根据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将依法收回其收益 [9] -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9]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0] - 制度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10]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0]
天合光能: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