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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能源: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交易背景与目的 - 本次交易为淮河能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淮南矿业持有的电力集团89.30%股权,交易对价中现金部分为175,411.93万元,股份部分为994,000.92万元,现金与股份比例为15%:85% [1][17] - 交易旨在实现煤电一体化协同、地域协同、管理协同和技术应用协同,强化上市公司作为淮南矿业能源业务资本运作平台的战略定位 [4][7][8] - 通过收购电力集团股权,上市公司将间接持有淮浙煤电50.43%股权和淮浙电力49.00%股权,解决前次重组未收购的遗留问题 [16][17][18] 协同效应分析 - 管理协同体现为统一煤炭采购、电力生产调度及售电管理,提升效率并节约成本,上市公司配煤业务可补充电力集团煤炭供应 [9] - 地域协同基于双方业务均集中于安徽省及长三角地区,整合后增强区域电力市场议价能力 [9] - 技术协同通过吸收电力集团先进火电机组建设运营经验,提升现有项目效能 [10] - 煤电一体化运营降低煤炭采购、运输和储存成本,提升火电燃料供应可靠性 [8] 资产注入与同业竞争 - 朱集东矿因采矿权人变更需通过招拍挂程序,无法协议转让,暂未注入上市公司,但通过长期煤炭供应协议保障潘集电厂需求 [23][24] - 顾北煤矿作为淮浙煤电分公司,采矿权人未变更,无注入障碍 [24] - 淮南矿业承诺将暂不具备注入条件的发电项目在满足合规性和盈利能力要求后3年内注入,此前以托管或租赁方式交由上市公司管理 [34][37][38] - 委托销售煤炭与淮南矿业直接销售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因产品类型(原料煤vs炼焦煤)、业务模式(委托加工vs自主销售)及客户群体存在差异 [25][26][27] 参股公司协同性 - 抽水蓄能项目(如长电休宁)助力上市公司开发清洁能源,践行"两个联营"政策,拓展新能源业态 [10][11][12] - 集团财务公司持股8.50%可为电力集团提供融资及金融服务,2023年其营业收入、总资产和净资产占上市公司比例均低于20%,符合监管要求 [14][15] - 参股金融企业具备行业案例支持,如华能国际持股华能财务20% [14] 交易影响评估 - 关联交易增加主要因电力集团向淮南矿业采购动力煤及销售原料煤,但定价公允且具商业合理性 [43][44] - 交易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火电业务规模及盈利能力提升,2023年标的公司煤炭业务销售收入达263,969.09万元 [25][44] - 淮南矿业煤炭销量远高于标的公司,2022-2024年其销量分别为6,519.83万吨、6,782.50万吨和6,365.12万吨,优先销售承诺具备履约能力 [29] 合规性与承诺履行 - 同业竞争承诺变更符合《4号指引》,因部分资产注入条件受限,变更经独立董事、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1][32][33] - 淮浙煤电《公司章程》修订后,电力集团控制其股东会及董事会,可实际控制淮浙煤电 [19][20][21] - 纳入同业竞争核查的资产范围以控制力为标准,参股企业未纳入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