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主体资格 -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1] - 公司未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1] - 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1] 激励对象合规性 -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2] -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要求[2] - 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2] 激励方案设计 - 股票期权授予和行权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要素[2] - 方案建立股东与员工利益共享机制 形成利益共同体[2] - 方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2] 委员会审核结论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2] - 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