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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钢股份: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提名委员会人员组成 -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占多数 [3]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 - 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由委员推举产生 [5] - 委员需熟悉国家法律和人事管理专业知识并具备公司经营管理经验 [6] - 委员需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并具备综合分析和独立工作能力 [6] 提名委员会职责权限 - 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8] - 就提名或任免董事及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8] - 董事会未采纳提名委员会建议时需在决议中记载未采纳理由并进行披露 [8] - 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职时可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权 [9] - 委员需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对提交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10] 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 - 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 [12] - 需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求并形成书面材料 [13] - 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及人才市场广泛搜寻人选并搜集其职业学历工作经历等材料 [13] - 需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方可作为人选并进行资格审查 [13] -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及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13]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 会议需提前3日通知委员紧急情况下可口头通知但需在会议上说明 [14]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15] - 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并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16] -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需事先审阅材料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16] - 会议记录需由出席委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 [17] 条例附则 - 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19] - 条例与现行法律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法律和公司章程为准 [19] - 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0] - 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