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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钢股份: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核心观点 -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 旨在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升治理水平 并确保相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1][2] 人员组成 -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3] - 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 - 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5] - 委员需熟悉法律法规及行业情况 具备诚信原则 沟通协调能力 专业知识及经验 [6]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不再担任董事时自动失去资格 由董事会补足 [7] 职责权限 - 负责统筹资本市场定位与投资者关系体系长远发展 制定与公司整体战略协同的管理规划 提升投资者价值认同 [9] - 向董事会建议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划 审慎评估分红政策 股份回购 再融资等重大事项 平衡股东回报与长期发展需求 [9] - 董事会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 负责统筹协调具体事务 包括信息披露 改善投资者关系方法 回答咨询 组织沟通活动等 [10] - 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 审定签署报告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11] - 委员需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披露商业秘密 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保密会议事项 [12] 议事规则 - 会议需提前3日通知 紧急情况下可口头通知 由召集人或委托委员主持 [13]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决议需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14] - 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投票表决 通讯表决等 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可采用视频或电话方式 [15] -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 不能出席时需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独立董事可提请讨论重大事项 [15] - 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16] - 会议记录需委员签名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议案及表决结果及时上报董事会 [17][18] 附则 - 条例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19] - 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0]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