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颀中科技: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主体资格 -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 [1] - 公司未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 [1] - 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 激励对象合规性审查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 - 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3] - 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3] 激励计划合规性与程序 - 激励计划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3][4] - 限制性股票授予安排及归属安排未违反法律法规 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期 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 任职期限 归属条件等事项 [4] - 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 激励计划实施效果 - 计划有助于建立完善长效激励机制 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4] - 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