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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 新特电气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核心观点 -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公司财务资助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 确保经营稳健 [1] 总则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但排除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及对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资助两种情况 [1] - 实质性财务资助情形包括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资助、为他人承担费用、资产使用权费用明显低于行业水平、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业等 [2] 审批权限及程序 - 对外财务资助需经财务中心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 禁止为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 对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2] - 对控股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 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 否则需说明原因及利益保障措施 [3] - 资助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不足三人时提交股东会审议 [3]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包括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资助金额超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等 [4] - 需与被资助对象签署协议约定条件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逾期款项收回前不得继续追加资助 [4] - 董事会审议时需全面评估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 披露事项利益风险及公允性 [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资助事项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风险发表意见 [5] - 约定期满后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资助视为新发生行为 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5] 信息披露 - 披露内容需包括财务资助协议主要内容、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及财务指标、风险防范措施、关联股东资助情况、董事会意见、保荐机构意见、累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等 [5] - 出现被资助对象逾期还款、提供担保方财务困难破产等情形时 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补救措施 [6][7] - 因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构成财务资助情形的 需及时披露事项及后续安排 [7] 职责与分工 - 财务中心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资助前风险调查工作 [7]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 财务部及内部审计部门协助 [7] - 财务中心负责办理资助手续及后续跟踪监督 出现风险时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董事会 [8]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助事项合规性 [8] - 违规提供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