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明确责任义务并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 [1][2][3][4][5] 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和解任等离职情形 [1] 离职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 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 [1] - 若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法规要求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2]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公司制度及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2] 任职资格限制 - 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定刑事犯罪记录、破产企业个人责任、失信被执行人、证券市场禁入等情形者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 - 违反任职资格规定的选举或委派无效 任职期间出现违规情形需通过临时股东会决议解除职务 [3] 离任审计与承诺履行 - 审计委员会可对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的离职人员启动离任审计 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 [4] - 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者 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否则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4] 离职后责任与义务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仍需承担忠实义务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产生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4]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同类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4]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5] - 若因违反法规或公司章程造成公司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且不因离职免除 [5]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的离职人员 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5]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者可于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5] 制度执行与修订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新规冲突则按新规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7]
新特电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