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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 山东海化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监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误导投资者 [1]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需审慎确定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接受证券交易所事后监管 [1] - 制度适用于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披露及定期报告中豁免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内容 [1] 暂缓与豁免披露范围 - 信息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事项可依法豁免披露 [2] -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2]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且符合特定情形(如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利益)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2]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需及时披露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2][3] 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证券部协助办理具体事务 [4] - 审核流程包括相关部门填写登记审批表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后报董事长审批 [4] - 证券部需及时填写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登记表 经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签字确认 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5]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 所涉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5] - 因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还需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披露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5]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因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监管机构或交易所 [5] 责任追究与附则 - 对不符合规定的暂缓豁免处理或违规行为 公司将采取惩戒措施 涉及违法违规的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6]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亦同 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6][7]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7] 附件内容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包括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主办人员 申请类型 披露事项 披露原由 豁免披露方式 涉及文件 暂缓披露期限及各级负责人意见 [7] -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知情人需签署保密承诺函 承诺不泄露信息 不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7] -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登记表包括登记日期 编号 业务类型 涉密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 披露方式 所涉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商业秘密认定依据 披露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恢复披露情况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