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衰减不符约定指标 买方如何维权?
人民网·2025-08-21 01:53
案件核心判决 - 法院驳回客车公司解除合同及全额退款请求 因合同目的已部分实现且解除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1][2][3] - 电池使用3年后衰减低于约定80%容量标准 但维修后可达标且使用里程接近或超过质保里程三分之二(约13.3万公里) [2][3] - 客车公司后续通过减价诉讼获得部分支持 电源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3] 电池技术特性 - 电池衰减被认定为必然现象 现有技术无法完全解决 受使用方式、保养习惯及客观环境因素影响 [2][6] - 电源公司提供维修方案及备用电池保障运营 维修后电池符合合同约定衰减标准 [2][3] 司法裁判导向 - 法院认定根本违约需满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标准 本案中电池交付时符合约定且已使用近5年 不支持解除合同 [4][5] - 鼓励通过修理、减价、更换等补正履行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更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安全需求 [5][6] - 对新技术难题导致的履行瑕疵持适当容忍态度 以平衡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