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向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王健、姚纳新发出监管函
监管违规行为 - 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王健、姚纳新互为一致行动人 [3] - 2025年5月16日对聚光科技合计持股比例由25.74%减少至24.95% 触及5%整数倍披露要求但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迟至6月10日才披露 [3] - 向聚光科技提供的《告知函》等材料未将姚纳新所持股份纳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计算范围 [3] 信息披露问题 - 导致聚光科技2024年8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完成暨累计冻结股份比例下降的公告》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信息披露不准确 [3] - 2024年10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变动比例超过1%的公告》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信息披露不准确 [3] - 2025年5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变动比例超过1%的公告》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信息披露不准确 [3] 规则违反情况 - 相关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 - 违反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第5.1.1条和第5.3.5条规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