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1]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1] -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维护资金安全 [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用于非募集资金用途 [2] - 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 [2] - 需在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支取通知机制等八项核心条款 [2][3]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必须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证券买卖或质押委托贷款 [4] - 使用需经过具体使用部门申请、财务负责人与董事会秘书签署、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执行四道程序 [4] - 年度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差异超30%时需调整投资计划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 [4]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投资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需经董事会审议 [6] -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四项条件:不影响投资计划、已归前次资金、单次不超过12个月、禁止证券投资 [7] - 补充流动资金需公告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金额期限及节费金额等信息 [7] 超募资金运用 - 超募资金使用需按先后顺序计划使用:补充项目缺口、在建及新项目、还贷、临时补流、现金管理、永久补流 [9][11] - 用于永久补流或还贷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且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30% [9][12] - 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时需设立专户管理 若仅用于增资则参照还贷或补流规定处理 [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用途变更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四种情形 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10] - 变更后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且需公告原项目情况、新项目可行性分析等七项内容 [10][13][14] - 近三年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公告具体原因、已投入金额、效益实现情况及定价依据等要素 [14] 监督与披露机制 - 会计部门需建立使用台账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审计委员会 [16] - 董事会需每半年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年度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17] - 保荐机构需每季度进行现场调查 发现重大风险时需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18] 附则与生效 - 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9] - 若与法律法规或深交所规则冲突 以外部规定为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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