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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 股东大会由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召开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3] - 会议通知于召开十五日前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 - 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3] 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 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11日15:00在广东省中山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何启强主持 [6] -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9:15-15:00 [6][7] -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3名,网络投票股东121名,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4][6][7]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 现场出席股东3名,代表股份451,114,800股,占总股本60.7951%,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 [7] - 网络投票股东121名,代表股份2,823,900股,占总股本0.3806%,资格由深交所系统认证 [8] -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总裁及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8] 议案表决结果 - 《关于转让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获得通过 [9] - 总表决结果:同意453,779,100股(99.9648%),反对64,500股(0.0142%),弃权95,100股(0.0209%) [9] -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64,300股(94.3482%),反对64,500股(2.2841%),弃权95,100股(3.3677%) [10] 法律意见结论 -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12] -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