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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拟施行一揽子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
金融时报·2025-08-08 07:59

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资金 无需办理登记手续[2] -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及变更登记 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 资金可直接划转[3] -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为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提供明晰政策依据[3] 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 - 全国高新技术 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4][5] - 通过"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4][5] - 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 不再要求提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6] 科研机构跨境资金管理 - 将"科汇通"试点推广至全国 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FDI企业办理登记和汇兑手续[6] - 试点范围从16个地区扩展至全国[6] 房地产行业外汇管理优化 - 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规定[7] - 境外个人购房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从粤港澳大湾区试点推广至全国 允许凭购房合同先行办理结汇支付[8] - 允许银行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比例和频率 与外汇展业改革有效衔接[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