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与争议 - 河南省南阳市某房地产公司2006年与政府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但项目因征地补偿纠纷被群众阻扰施工并起诉[2] - 当地政府提出解决方案 由公司垫付增加给群众的征地补偿费用1658万元及青苗补偿费24.7676万元 政府承诺通过容积率 配套费政策优惠和出让另一处约40亩土地进行补偿[2] - 公司2011年支付补偿费用后政府承诺始终未能全部兑现 公司2020年提起诉讼但一二审均败诉 最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 法律适用与判决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5月20日首次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审理此案 该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履行政策承诺和合同 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 政府换届等为由违约毁约[3] - 法律同时规定因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的 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并对损失予以补偿[3] -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政府行政允诺具有公信力 不能成为空头支票 在无法履行时应认定过错成因和责任归属[3] 责任认定与判决结果 - 法院认定企业支付补偿费用是基于政府行政允诺 案涉征地补偿款的法定支付主体为南阳市政府[4] - 政府未能兑现容积率 配套费优惠等承诺 与企业变更开发计划 双方沟通不畅有关 认定双方均有过错[4] -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5月底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 判令政府部门承担1682.309万元损失的一半即841.1545万元 限期15日内支付[4] 法治意义与行业影响 - 案件判决贯彻落实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针 彰显法院助推法治化亲清政商关系的态度[5] -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需要法治保障 通过判决让企业感受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5] - 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权利与权力边界 行政机关应当清亲结合 企业应当运用法治作为维权后盾[5]
拍案 | 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最高法这起案件值得关注
新华社·2025-08-08 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