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发行人及承销机构不得事先约定债券发行利率
中国证券报·2025-08-08 07:21
发行承销规范要求 -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需按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 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禁止事先约定债券发行利率 [1] - 禁止通过返费手段扭曲市场价格 禁止以代持 互持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1] - 主承销商不得将包销作为主动投资争揽客户的手段 余额包销需报价公允且程序合规 [1] 承销业务操作规范 - 余额包销不得挤占有效申购投资者认购规模 包销利率不得低于投资者有效申购利率上限 [1] - 承销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率报价竞标 必须按商业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1] - 债券发行承销与投资业务条线需相互隔离 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1] 投资者行为规范 - 投资者不得协助发行人自融 不得参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 [1] - 禁止利益输送和非市场化发行等违规行为 [1] 自律管理与监督 - 交易商协会实施自律管理 定期监测发行承销业务并进行市场评价 [2] - 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