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合规性 及时性和公平性 保护投资者权益 [1][2][3] 制度制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3]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或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监管规定要求的内容 [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需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 [3] - 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 或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3] - 需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4] 豁免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事项可依法豁免披露 [5]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且符合特定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等 [7]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需及时披露 [8] 信息披露方式 -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9] - 若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 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9] 内部管理流程 - 相关部门 分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向董秘室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理由 依据及必要性 [11] - 董秘室审核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 并向董事长提出建议 [12] - 决定暂缓或豁免披露后 董事会秘书需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 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3][14] 登记事项要求 - 需登记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14]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披露 还需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披露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14] - 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厦门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15] 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及时上报 不符合条件擅自暂缓或豁免披露 或原因消除后未及时披露的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责任 [16]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修订需履行相同程序 [18]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19]
闽灿坤B: 闽灿坤B-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制定)-202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