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通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簿记建档发行及承销行为,针对发行定价扭曲、非市场化发行、人为干预簿记发行过程等问题作出明确要求 [1] - 通知重申承销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率报价参与债券项目竞标,并要求发行人不得干扰主承销商独立、客观的报价决策 [2] - 通知对债券主承销商团家数按照发行规模和品种进行限制,并加强了对债券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 [5][6] 承销费用低价竞争监管 - 监管机构明确禁止低于成本的承销费报价,要求主承销商建立健全承销报价内部管理制度,综合评估项目成本后合理确定报价 [2] - 此前有主承销商以几百元的预估承销服务费中标债券项目引发争议,例如某银行二级资本债券项目中标承销费分别为700元、1050元、700元、4998元、3.5万元、2.1万元 [3] - 交易商协会已对6家中标主承销商启动自律调查,并发现发行人涉嫌存在引导价格等情形,正进一步查实 [3] 簿记建档发行规范 - 通知鼓励投资人尽早提交申购需求,要求承销机构使用符合要求的即时通信工具做好申购环节信息留痕 [4] - 规定簿记建档截止时点前1小时内撤销或以修改形式变相撤销申购订单的,簿记管理人应实时公告并向协会书面报备 [4] - 完善定价机制,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充分询价基础上合理确定利率区间,区间应包含可比债券利率或市场公允价值水平 [4] 主承销商家数规模控制 -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品种,单期发行规模20亿元及以上不足50亿元的可选聘不超过3家主承销商,50亿元及以上的可选聘不超过4家 [6] - 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等品种,可从主承销商团中选聘一家或多家担任当期债项主承销商 [6] - 民营企业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可在注册阶段设立主承销商团,完成注册后可结合实际需要变更主承销商团成员 [6] 余额包销与自营投资规范 - 主承销商开展余额包销应在簿记申购时间结束后进行,包销规模不得挤占有效申购投资者认购规模,余额包销申购利率原则上应按簿记建档利率区间上限确定 [4] - 对于涉及主承销商余额包销、自营投资的债务融资工具,要求发行人在发行情况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交易商协会将持续监测并定期公示 [4]
债券承销报价设置成本红线
金融时报·2025-08-06 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