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职责 -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协调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 -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协调公司与监管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媒体间的信息沟通[2] - 筹备组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 参与会议并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及签字[2] - 负责信息披露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2] -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 督促公司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2] - 组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训[2] - 督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在违规时立即提醒并报告交易所[2] -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2] - 履行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职责[2] 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 -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配合其工作[3] -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 查阅文件并要求相关部门提供资料[3] - 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严重阻挠时可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3] 董事会秘书选任与解聘 -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董事会秘书[4] - 解聘董事会秘书需具备充足理由 不得无故解聘[5] - 出现特定情形时公司应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5] -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需接受离任审查并办理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 公司需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5] -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及时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责 空缺超过3个月时由董事长代行并在6个月内完成聘任[5][6] 董事会秘书培训要求 -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需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6] -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后续培训[6] - 被交易所通报批评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需参加最近一期后续培训[6] 制度依据与适用范围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1]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候选人[1] - 制度所用词语释义与《公司章程》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同[1] 证券事务代表职责 - 公司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职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时代为履行职责[6] - 证券事务代表代职期间不免除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6]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6]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按后者规定执行[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6]
海南机场: 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