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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稳定币条例》生效
新华社·2025-08-01 14:01

监管框架生效 - 香港《稳定币条例》于8月1日正式生效 设立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发牌制度 完善虚拟资产活动监管框架 保持金融稳定并推动金融创新 [1] -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持牌稳定币发行人监管指引》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持牌稳定币发行人适用)》 于8月1日刊宪 市场参与者需遵守条例及相关指引 [1] 发牌制度安排 - 发牌为持续进行过程 金管局鼓励有意申请牌照机构于8月31日前联系 以传达监管期望并提供反馈 [1] - 已准备充分机构可于9月30日前提交申请 公众日后可通过金管局网站查阅持牌稳定币发行人名单 [1] 牌照要求范围 - 任何人在业务过程中于香港发行法币稳定币 或于香港及以外发行宣称锚定港元价值的法币稳定币 必须向金融管理专员申领牌照 [2] - 发行人须符合储备资产管理及赎回规定 包括妥善分隔客户资产 维持健全稳定机制 按面额处理持有人赎回要求 [2] 合规运营要求 - 发行人须符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风险管理 披露规定 审计和适当人选等系列要求 [2] - 相关人士需遵守储备资产分隔 稳定机制健全性及赎回条件合理性等具体运营规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