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审议通过召开议案 定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 [2] - 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 公告日期距召开日期达15日 [3] - 现场会议在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公司1118会议室召开 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一致 [3][4] 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代理人共2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59,437,77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27% [4] - 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及代理人共125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3,719,613股 占比2.7225% [4] - 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代理人共125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3,719,613股 占比2.7225% [5] 议案审议与表决结果 -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2名非独立董事 [6] - 选举陈铁志先生获同意股数1,059,437,779股 占比99.856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62,195,453股 占比97.6080% [6][7] - 选举曲国辉先生获同意股数1,059,902,204股 占比99.9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62,659,878股 占比98.3369% [7][8] 法律意见结论 -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8] -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