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地点为灵康药业有限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30日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2][3] - 会议通知提前15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2][3] 出席会议人员及股权结构 -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共211人 代表股份311,401,91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620% [3] - 公司总股本721,244,755股 其中回购专用账户股份17,701,793股不享有表决权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703,542,962股 [3] 议案表决结果 - 非累积投票议案获得同意股数309,484,077股 占比99.3841% 反对股数1,692,832股占比0.5436% 弃权股数225,004股占比0.0723% [4] - 中小投资者表决同意23,145,859股占比92.3481% 反对1,692,832股占比6.7541% 弃权225,004股占比0.8978% [4] - 议案1作为特别决议议案 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 法律合规性结论 -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5] - 会议未出现临时提案情形 各项决议均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