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类型与召开要求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法定情形时需在两个月内召开[2] - 若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召开股东会 需向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告原因并公告[2] - 召开股东会需聘请律师对会议程序 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2] 股东会召集程序 - 董事会需在规定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2] - 审计委员会可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 若不同意或未反馈 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3] -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 若不同意或未反馈 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3][4]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在5日内发出通知 若未发出通知 连续90日以上持股10%以上股东可自行召集[4][5] - 自行召集股东会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交易所备案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5] 股东会提案规则 - 提案内容需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5] -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出提案 临时提案需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 召集人需在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6] - 召集人不得在发出通知后修改或增加提案 不符合规定的提案不得表决[6]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通知 临时股东会需提前15日通知 通知需充分披露所有提案内容及所需资料[6]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 - 股东会需在公司住所地或章程规定地点召开 设置现场会议 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需安排在交易所交易日 现场结束时间不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7][8] - 股东可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自身股份无表决权[8] - 会议主持人需宣布现场出席股东及代理人人数和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9]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其所持股份不计入出席表决权股份总数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需单独计票并披露[10] -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30%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需采用累积投票制[11] -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需逐项表决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时按提出时间顺序表决[12]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 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表决意见分为同意 反对或弃权[12][13] 股东会决议与记录 - 股东会决议需及时公告 列明出席股东及代理人人数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比例 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和决议详细内容[14]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需在公告中特别提示[14]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需记载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主持人及出席人员 出席股东及代理人人数和所持股份比例 提案审议经过和表决结果 股东质询及答复 律师及计票监票人姓名等内容[15] - 出席或列席会议董事 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代表 会议主持人需在记录上签名 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记录需与签名册 委托书 网络投票资料一并保存10年[15] 股东会决议执行与监管 - 股东会通过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后 公司需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16] -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等情形 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则无效 会议程序或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章程 股东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16] - 对召集人资格 程序 提案合法性等存在争议需及时向法院起诉 在判决前需执行决议[17] -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 交易所有权对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 要求董事会解释并公告[17] - 股东会召集 召开和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 证监会可责令改正 交易所可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17] -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不切实履行职责 证监会可责令改正 交易所可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者可被市场禁入[18] 规则生效与解释 -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 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19] -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抵触时 执行后者规定[19] -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9]
蒙娜丽莎: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