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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锡有色: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和股东权益 [1] -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适用于董事因辞职、解聘、任期届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1] 离职程序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1]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其与公司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2] - 存在以下情形时董事需继续履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独立董事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法律法规/章程另有规定 [1]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离职人员需完整移交任职期间涉及公司的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2] - 保密义务持续有效直至商业秘密公开,其他忠实义务持续时间由公司根据公平原则判定 [2] -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司法强制等特殊情形除外),且转让比例不得超过持股总量的25% [3] 承诺履行与责任追究 - 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的离职人员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制定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可要求赔偿未履约损失 [2] -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3] - 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将按《证券法》追责 [3] 制度执行与修订 - 董事会负责审议对违规人员的追责方案,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维权费用 [3] - 制度与后续新颁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