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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护航,执行异议之诉翻开司法新篇
人民网·2025-07-24 01:02

司法解释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共二十三条,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旨在解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管辖难、关联诉求化解难等实践难题 [1] - 司法解释重点加强对商品房消费者、被征收人等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并严厉惩治利用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 [1] - 与《解释》一同发布的还有六则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生动诠释了《解释》所彰显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 [1] 执行异议之诉现状 - 执行异议之诉是针对强制执行中发生的财产争议提起的诉讼,案件涉及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认定、案外人财产权益保护等现实权利冲突 [2] - 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相对匮乏,缺少专门规定,多参照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存在救济制度界分不清、审执协调衔接不畅、关联纠纷合并处理困难等问题 [2] - 案件上诉率、申请再审率超过其他民商事案件,亟待通过专门规范进行指引 [2] 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 - 司法解释从风险"去存量""减增量"两个方面着手细化落实稳定预期、化解风险工作,保障商品房消费者权益,提振市场信心 [5] - 对于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的商品房消费者,《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从保障房屋交付请求权和价款返还请求权两个方面予以规范 [5] - "居住生活需要"应不再限于家庭唯一住房,并可涵盖改善性住房 [5] - 针对商品房消费者房屋无法交付、购房款难以追回的现实困境,《解释》明确支持其价款返还请求,并就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执行异议处理作出细化规定 [6] 管辖与关联诉求解决 - 《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向提出执行异议时负责执行该财产的人民法院提起 [7] - 《解释》第二条规定,争议财产上有多轮查封的,应当以首先查封、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7] - 《解释》第四条、第五条对案外人提出的确权请求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处理进行了细化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宜合并需要分别立案的外,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返还原物、返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给付请求,原则上可以合并审理 [8] 防范虚假诉讼 - 《解释》在规定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时作出了积极防范,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认真审查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支付价款的真实性等 [9] - 《解释》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了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事实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的各类法律责任,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鉴定人等均受该规定约束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