骄成超声: 防范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7月修订)
防范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 - 为防止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维护全体股东和债权人权益,建立长效机制 [1] - 主要股东指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联方界定依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2] 资金占用类型 - 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1]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代垫费用、代偿债务、无偿拆借资金、承担担保责任等 [2] 禁止性规定 - 严格限制经营性资金往来中的资金占用,禁止以垫支工资、福利、广告等名义提供资金 [4] - 明确禁止六类资金提供行为: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委托投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或预付款、代偿债务等 [5] 决策与执行机制 - 关联交易需按公司制度及《公司章程》决策,超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6][8] - 董事会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侵占资产需限期清偿,否则申请司法冻结股份并变现 [12] - 董事长牵头清理占用资产,财务负责人与董事会秘书协助执行冻结程序 [13] 监督与追责 - 财务部定期检查资金往来,董事会需及时上报审查情况 [10] - 董事及高管协助侵占的,董事会可提议罢免并追究责任 [16] - 发生非经营性占用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17][18] 其他条款 - 注册会计师需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公告 [15]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