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公司为规范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制定本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委托理财指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通过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所有子公司,子公司委托理财视同上市公司行为[1] 操作规定 - 委托理财需坚持"规范运作、风险防范、谨慎投资"原则,不影响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1] - 理财资金须为闲置资金,不得挤占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1] - 理财产品选择需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要求[1] - 禁止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类产品[1] - 受托方需为资信良好、无不良记录的专业机构,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1] 审批权限 - 单次或12个月内委托理财金额达净资产1%且超1000万元,或净利润10%且超1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2] - 金额达净资产30%且超5000万元,或净利润50%且超50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 高频交易可提前对12个月内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进行预计并适用审批规定[2] 实施与管理 - 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具体操作[3] - 财务部负责制定理财方案、资金划拨、建立台账及跟踪监督[3] -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向公司提交投资申请并经财务部评估审批[4] - 公司直接委托理财由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4] 核算管理 - 委托理财完成后需及时取得投资证明并记账,相关合同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归档[4]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 选择受托方需注重资信状况,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条款[5] - 理财产品出现募集失败、提前终止等异常情况需及时报告[5][6] - 信息披露需包含理财目的、品种、金额、资金来源及对公司影响等内容[6] - 执行人员不得在信息披露前泄露投资情况[6] - 定期报告中需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情况[6]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7]
南山铝业: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