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7月18日召开,会议地点为公司会议室 [1] -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9:15至15:00 [4] -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0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1,982,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552% [5] 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 - 会议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告,公告日期距会议召开日期达到15日 [4] -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14日,与会议召开日期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4] - 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与通知一致,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事项相符 [4][6] 会议出席人员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德恒律师查验了相关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5] -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0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640,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40% [5] -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会议 [6] 会议表决结果 -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票数占比99.9246%(221,814,762股),反对票数占比0.0651%(144,523股),弃权票数占比0.0103%(22,800股) [7] -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占比99.1894%(20,473,611股),反对票数占比0.7002%(144,523股),弃权票数占比0.1105%(22,800股) [7] - 表决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与德恒律师共同计票监票,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6][7] 法律意见结论 - 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8] - 法律意见将作为会议决议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8]
威迈斯: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