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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港: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1] - 适用范围涵盖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符合规定的豁免披露内容 [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且禁止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2] - 商业秘密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 核心技术信息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2) 经营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权益 3) 其他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2] - 暂缓披露需满足三条件:信息未泄露、内幕人士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交易未异常波动 [3] 信息披露方式与程序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涉密内容 [3]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补充披露,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 [4] -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豁免事项并归档,需记录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及审批流程等 [4] 执行与监督机制 - 申请单位需防止信息泄露,知情人需签署保密承诺并登记,禁止内幕交易 [5]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豁免登记材料 [5] - 出现保密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情形时需立即披露 [6] 责任与附则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内幕信息泄露及交易操纵行为 [6] - 制度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7][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需遵循相同程序 [9] 附件内容 - 包含登记审批表、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及登记表模板,明确申请单位、人员、时间、依据等要素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