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春秋航空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 - 公司通过回购议案,计划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且不超过3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60元/股,回购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不超过12个月 [3][4] - 截至2025年6月26日,公司总股本为978,333,423股,回购专用账户持有5,045,409股,根据规定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需实施差异化分红 [4] 差异化分红方案 - 公司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可分配股份973,288,01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2元(含税),不送红股且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5] - 若总股本在股权登记日前发生变动,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金额 [5] 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为(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公司以2025年6月25日收盘价56.50元/股为基准,计算得出实际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55.68元/股 [6] -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为(参与分配股本总数×实际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0.8158元/股,据此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55.6842元/股 [6] - 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为0.0075%,影响较小 [6] 结论意见 - 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股份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