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发展: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4] - 会议通知于召开前1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明确披露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等关键信息 [4] - 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14:30在福州台江区长汀街举行,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系统分时段进行 [5] 参会人员构成 - 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25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总股本的71.6736%,其中现场出席7人代表69.6377%股份,网络投票248人代表2.0359%股份 [7] - 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249人,代表股份比例未披露具体数值 [7] -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律师出席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7] 议案表决结果 - 全部议案均获通过,特别决议事项(议案1)获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普通决议事项获过半数同意 [10] - 核心议案同意率均超99.98%,最高为99.983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弃权票占比约0.016%-0.017% [9][10] - 表决程序合并统计现场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由股东代表、监事及律师共同监票 [8] 法律意见结论 - 律师认定会议召集程序、出席资格、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要求,具有法律效力 [11] - 法律意见书明确仅对程序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议案内容真实性作保证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