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管与责任追究 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并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公开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 - 制度同样适用于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的募投项目 [1]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且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 [2]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需分别设置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 [2] - 需在资金到账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账户信息、对账单提供、大额支取通知等条款 [2] -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人 [2]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配合调查时 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2] 募集资金使用要求 - 募集资金投向需经股东会审批 董事会需听取保荐人和律师对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的意见 [3] - 募投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及土地法规 并与公司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一致 [3][4]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证券买卖业务 [4] - 禁止通过质押、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资金用途 或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4] - 资金使用需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执行 出现重大影响情形时需及时报告和公告 [4] 募投项目实施与监督 - 项目实施由总经理负责 需按承诺进度推进并定期向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5] - 每笔支出需由实施部门提出申请 财务部负责资金调度并建立会计记录 [5] - 财务部需每季度检查项目进度 公司每半年度全面核查一次 [5] - 当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1年、投资进度不足50%或其他异常时 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 [5]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人需发表意见 并披露原因、资金存放情况及后续计划 [6]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且不得影响投资计划 [7]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 [7]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于主营业务使用且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 [8]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并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9] 资金用途变更与节余处理 - 取消/终止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改变资金用途 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11] - 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并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12] - 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原投资额5%时可免于审议 但需在年报披露 [10] - 全部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时可免于审议 [11] 信息披露与监管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人每半年度进行现场调查 [14] - 年度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与年报一并披露 [10][14] - 董事会需编制半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解释实际进度与计划差异的原因 [9][10]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 不得参与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行为 [15] - 对违规使用资金、未及时报告等行为将追究责任 包括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 [15] - 造成损失时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5]
亚通精工: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