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并提升审计质量,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候选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固定场所及健全内控制度[2] - 需熟悉财务法规,拥有合格注册会计师团队,且近三年无证券期货相关行政处罚记录[2] - 签字注册会计师需满足近三年未受监管处罚,且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其他条件[2] 选聘程序与决策机制 - 选聘提案可由审计委员会、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董事提出[3] -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监督流程,并提议启动选聘工作[3] - 最终决策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4] 选聘方式与评价标准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单一选聘,需保障公平性[4] - 评价要素涵盖审计费用(权重≤15%)、资质条件、执业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5] - 质量管理评价重点包括项目质量复核、分歧解决机制等制度实施情况[5] 审计费用与信息披露 - 审计费用变动超20%需披露金额、原因及定价原则[7] - 选聘结果需公示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费用,且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4][10] - 续聘可豁免招标程序,但需经审计委员会评估后由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11] 解聘与改聘规定 - 解聘情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缺陷、无法保障年报按时披露等[11] - 改聘需在年度审计前完成,且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在股东会陈述意见[12][13] - 重大资产重组后审计服务年限需合并计算,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服务不得超过五年[8][10] 监督与档案管理 - 审计委员会需对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被处罚情况保持关注[13] - 选聘文件及决策资料需保存至少十年,严禁伪造或销毁[15] - 年度报告需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及履职评估结果[17] 附则与制度更新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执行[17] - 制度由股东会生效及修改,董事会负责解释[17]
金橙子: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