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履行环保社会责任,依据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上交所披露指引等法规[1] - 环境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证券部门为具体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协同提供信息[1] - 披露原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禁止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1] -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确保环境信息质量,证券部门与安全环保部为责任部门[1] 应披露环境信息内容 - 需在2个工作日内披露的重大环保事项包括:新/改/扩建重大环境影响项目、环保违法违规受罚、环境相关重大诉讼、被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等[2] - 定期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中需按监管要求披露环境信息,由安全环保部提供基础数据[2] - 环保部门需及时判断并汇报应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与证券部门进行二次甄别[2] 环境信息审批及发布流程 - 公告文本由证券部门起草,经安全环保部分管领导审定后由董事长/总裁签发[3] - 定期报告中的环境信息编制由证券部门完成,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4]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 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与快速反应,领导小组负责决策与部署[4] - 预警第一责任人为环保部门负责人,需定期检查并汇报,重大风险需启动应急预案[4] - 突发事件需立即停牌并公告,披露事件详情、应对措施及影响,同时向监管每日汇报进展[5] - 环保部门需配合董事会秘书回应投资者咨询,确保信息透明[5] 责任追究机制 - 隐瞒重大环保信息导致披露违规将追究责任,处罚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6] - 定期报告环境信息披露差错将按公司制度追责,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考核[6] 附则 - 本办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解释权归董事会,自审议通过日起生效[7]
宁夏建材: 宁夏建材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