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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方纳米: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并提高使用效率,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1] - 募集资金定义为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2] - 公司需确保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投向[3]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6] - 境外项目投资需额外采取安全措施,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实施效果[6]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需报备)、银行对账单抄送等条款[7][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证券投资、质押等高风险用途[9] - 资金使用需履行分级审批,例如原辅料付款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集团总经理(300万元以上)三级审核[11]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条件:单次期限≤12个月、不得影响原项目、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19][20] 超募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需在募投项目结项前明确使用计划[23][15] - 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说明合理性,产品须为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期限≤12个月[24][2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用途变更,需重新论证并履行审议程序[26] - 节余资金使用超1,000万元或项目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31] 监督与披露机制 - 财务部门需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32]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披露专项报告直至资金使用完毕[33][18]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异常结论需董事会整改并披露[19] 保荐机构职责 - 保荐机构需持续督导,每半年现场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核查报告需公开[34][35] - 发现资金管理重大违规时需及时向交易所报告[35] 制度执行与修订 -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制度执行,违规操作将追责[36] - 制度与法律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并及时修订[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