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公平性并保护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公司董事会是重大信息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1][3] - 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对接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中介机构及媒体股东的接待与咨询工作[1] 重大信息的定义与范围 - 重大信息指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可能影响股价或投资决策的未公开信息,未公开标准为未在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8] - 重大信息范围包括《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定期报告内容、回购或转增股本计划、重大资产重组等[9] 内部人员的定义与义务 - 内部人员涵盖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管理层、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及因职务获取内幕信息者[10][11] - 内部人员需履行保密义务,禁止在信息公开前泄露、买卖公司证券或推荐他人交易[12][13] - 公司要求重大信息知情范围最小化,信息披露需通过证监会指定媒体优先发布[14][15] 保密措施与操作规范 - 公司禁止以新闻发布替代正式公告,重大事件需分阶段披露并控制知情范围[16][17] - 重大重组等事项需全程记录内幕知情人名单及知悉时间,文件需保存并报备[18] - 信息泄露时公司需追责并立即公开披露补救,非内部人员知悉信息后即受制度约束[19][20] 文件与数据管理 - 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电子资料需妥善保管,禁止外借或复制,敏感岗位需独立办公场所[21][22] - 电脑储存信息需防调阅,统计报表等非依法规要求不得提前对外报送[23][25] - 向合规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信息需董事会秘书审批并书面提醒保密义务[25] 媒体与控股股东管理 - 公司引导董事、高管等规范使用社交媒体发布信息,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范围[26] - 控股股东需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严格保密,不得违规获取信息,泄露时需督促公司公告[26] 罚则与制度执行 - 违反保密规定的内部人员将视情节受公司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或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28][29]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最新法规为准并修订[30][32]
德方纳米: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