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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交易概述 - 公司拟向四川蜀道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相关债权及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 [1] - 公司拟向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及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1] - 公司拟向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6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1] 合规性分析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政法规 [2] - 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2] - 资产定价以评估报告为依据,定价公允且不损害股东权益 [2] - 交易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主要资产不为现金或无具体业务 [2] - 交易后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保持独立 [2]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交易后将继续规范运作 [2]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 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持续经营能力 [2] - 公司及其现任高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2] - 公司发行股份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且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转移 [2]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 交易不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新增不公平关联交易 [3] - 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对价的安排 [3] 交易结论 - 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完全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