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总则 -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1]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使用需与发行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投向 [1]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现重大影响需及时公告 [1] -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 [1] 专户存储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 [3] - 多次融资需分别设置专户,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管理 [3]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3] - 三方协议需包含专户资金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时的通知条款 [4] 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财务资助等高风险用途 [5] - 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等变相改变用途的行为 [5] - 需防范关联方占用资金,发现占用需及时追偿并披露 [5] - 募投项目支出需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及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6] 项目变更与监督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等情形需重新论证 [6]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原因、存放情况及保障措施 [7] - 终止原项目后需科学选择新项目,变更用途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7] - 节余资金超募集净额10%需股东大会审议,低于500万元可豁免程序 [7]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等,期限不超12个月 [8]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 [10]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股份回购,需披露具体使用计划 [11] 信息披露与监督 - 内部审计需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 - 董事会需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披露专项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 [14] - 保荐人需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核查报告需分析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结论 [16]
滨江集团: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