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剑桥科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重大信息定义为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涵盖重大事项、交易、关联交易及经营管理信息等 [1] 报告义务人与管理架构 - 报告义务人包括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高管、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等知情人员 [2] - 董事会为重大信息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4] - 报告义务人需在知悉重大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材料 [5][10][12] 重大信息范围与量化标准 - 交易类:涉及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交易利润占比≥10%且绝对金额超阈值(如营收超1000万元、净利润超100万元) [3][4] - 关联交易:与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 [4] - 财务风险类:诉讼金额超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资不抵债、大额资产减值、主要资产被冻结等 [4][5][6] - 经营异常类:核心业务停顿、重大环境变化(如价格/采购/销售模式)、核心技术流失或团队变动等 [6][7] - 其他重大事项:如一次性合同金额占营收50%以上且超1亿元、获大额政府补贴、更名或注册信息变更等 [6][7] 报告程序与信息披露管理 - 报告形式包括书面、电子邮件、传真及会议 [9][11] - 董事会秘书需及时分析信息并提出披露预案,对需审议事项发起临时会议 [13]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沟通及媒体咨询,未经授权任何部门不得对外披露信息 [15][16] - 信息漏报或迟报将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由报告义务人承担后果 [17] 附则与制度效力 - 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董事会 [18][21] - 条款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并需及时修订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