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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益昌: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主体资格核查 -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 [1][2] - 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包括最近会计年度财报被出具否定意见 最近36个月未按承诺分配利润等禁止性情形 [1] -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关联人 外籍员工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范围 [2] 激励对象审核程序 - 激励对象名单将在股东会前内部公示不少于10天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在股东会前5日披露审核意见 [2] - 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定条件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存在被监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禁止情形 [2] 激励计划合规性 - 限制性股票授予安排符合法律法规 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 价格 归属条件等要素未损害股东利益 [3] - 计划建立长期激励机制 提升团队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 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3] - 相关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