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耀皮玻璃: 耀皮玻璃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总则 -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交易所监管规则制定 [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类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1][2] - 资金到位后需由具备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按招股说明书列明用途使用 [1][3][4] 资金监管与责任主体 -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资金规范使用,禁止擅自变更用途,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或挪用资金 [2][5][6] - 董事会需持续监控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按《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7][8] - 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需遵守相同监管要求 [2][8] 资金存放与三方监管 - 募集资金须存入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禁止混用非募集资金 [3][12] - 资金到账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账户信息、对账单报送及大额支取预警机制(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 [4][5][13] - 银行三次未配合对账或查询的,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5] 资金使用规范 - 使用需符合分级审批程序,严格按发行文件承诺计划执行,重大变动需及时披露 [6][15] - 资金原则上用于增强主营业务竞争力,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或证券买卖类业务 [7][16] -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可在募集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置换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 [7][17]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8][18]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用途及额度 [9][21]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10][22] 项目变更与监督 - 募投项目变更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机构意见,涉及主体/方式/取消原项目等情形均视为变更 [13][27] - 变更后项目需聚焦主业,公司需披露新项目可行性、投资计划及审批进展 [14][29]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度并出具专项报告,年度审计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16][33] 持续督导与核查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调查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核查报告需涵盖资金存放、项目进度及合规性结论 [17][35] - 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鉴证,发现违规需公告整改措施 [17][34]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金管理相关资料 [18] 附则 -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19][38]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新规出台则从其规定 [19][36]